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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云初律所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来源:云初律师潘竤蒽 | 作者:云初律所 | 发布时间: 2021-04-12 | 994 次浏览 | 分享到:
1.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07年04月17日,被告因装修房屋缺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用于新房装修,当时约定月利息为2%,还款前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60000.00元。2012年04月16日之前,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前五年的利息,总共利息金额约为70000.00元。由于被告无力结清借款本金,经双方商定月利息减为1%。2012年0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秦某钧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00)元正。今借人:张某贵2012年4月16日”。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还款未果。
      被告张某贵辩称,对尚欠原告60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无异议。2012年04月16日之前的利息我已经分期向原告支付,本金一直未予归还,我于2012年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在我与第三人离婚了,但该笔借款系我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我与第三人共同返还。
      第三人罗某述称,原、被告所称借款事实不成立。位于修文县××人民××路阳光地带1单元4层1号房屋是第三人和被告在2005年11月购买的,该笔债务有可能在2013年时原、被告就进行了伪造。被告是为了达到抵销应付第三人该笔补偿金的非法目的,与原告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胜诉权丧失。

2.原告诉求: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2年04月16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08月25日止)。

3.法院审理:

      本案中,虽然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60000.00元借款,故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提出其向被告提供借款60000.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出的由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返还借款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4.律师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某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秦某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第三人通过潘竤蒽律师的帮助,指出了原被告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后当事人对律师表达了感谢,表示结果达到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