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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云初律所
法定继承纠纷一审
来源:云初律师潘竤蒽 | 作者:云初律所 | 发布时间: 2021-03-21 | 113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系一起法定继承纠纷的案件,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庭审笔录、以及相关证据,并经庭审质证综合作出裁判。

1.案情简介:

    原告出生于1988年5月,父亲为程光辉,母亲为周某1,被告出生于××××年××月,系原告舅舅的亲生小孩,但是考虑当时已属于超生,为躲避计划生育便将被告寄养在原告家中,并取名为程某2。2013年2月,原告父亲程光辉病故。2015年3月,原告母亲周某1也相继去世,留下的遗产(包括一间房屋、一间堂屋的三分之一、一间猪舍的三分之一,水泥院坝以及房屋围墙的三分之一)被原告继承,因房屋及其它遗产系祖辈的遗留,现与叔伯辈共有。2017年,因继承的房屋等遗产面临拆迁,原告向村委要求进一步确权以享受相应的权益,遭到了本案被告的阻挠,声称其也有权继承原告父母留下来的遗产,原、被告因此发生了纠纷。原告系父母遗产的唯一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在世期间原告履行了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去世后原告在叔伯辈的协助下料理了后事,且原告出于自己的孝心与责任心还偿还了父母对外欠债共计24400元,现原告有权继承父母遗留的遗产,被告仅仅是寄养在原告家中,与原告家庭之间仅仅是寄养关系,有自己的家庭和父母,现回到其生父母身边共同居住生活,其无权分割原告所继承的父母遗产。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父母位于贵州省金沙县××外寨村××组的遗产(具体为一间房屋、一间堂屋的三分之一、一间猪舍的三分之一,水泥院坝以及房屋围墙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
    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一是原告程某1提出被告程某2同程光辉、周某1夫妇共同生活的关系是寄养关系;被告程某2提出是收养关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父母将其子女寄养的目的在于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照顾子女,寄养只发生抚养形式的变化,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或者变更,因而也不会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而收养则使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使得子女的生父母与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被告程某2一生下来,即同程光辉、周某1夫妇一道生活,并取名程某2,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年之久,相互之间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并以父母子女相称,街坊邻里众所皆知,在户口本上,程光辉父母的墓碑上均有程某2的名字。
    二是继承的财产是不是只能由原告程某1一人继承。通过庭审,原告程某1的证人亦认同周某1和程某1是养母与养女的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利。本案是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程光辉、周某1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程某1、被告程某2,程光辉、周某1夫妇未留遗嘱,原、被告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对程光辉、周某1遗留的财产都有均等的继承权。在程光辉、周某1夫妇相继去世后,原告程某1对父母的火化后事、清偿债务尽了主要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按百分比计算,程某1应占有遗产份额的60%;程某2占有遗产份额的40%。本案中,考虑到原、被告父母的骨灰尚未入土为安,尚有外债还未归还,故建议原告程某1,被告程某2两姐弟充分协商,为报父母的养育之恩,最后了结父母的后事,在棚户区改造的赔偿款中先扣除以上款项,再行分配。

3.律师说法:

    本案中,依照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很显然,程某2同程光辉、周某1夫妇共同生活的关系不是寄养关系而是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4.裁判结果:

    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由原告程某1继承其父亲程光辉、母亲周明敏位于金沙县五龙外寨社区金沟组一栋七间土木结构瓦房的三分之一部分(包括一间房屋、一间堂屋的三分之一、一间猪舍的三分之一,水泥院坝以及房屋围墙的三分之一)遗产份额的60%;被告程某2继承其父亲程光辉、母亲周明敏遗产份额的40%。
    2.驳回原告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0元,由原告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告通过寻求专业律师冉茂宇、潘竤蒽的帮助,及时解决了自己的难题,两位律师的介入,以及在本次诉讼中的不懈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也表示对该结果很满意,且达到了心里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