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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云初律所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
来源:云初律师潘竤蒽 | 作者:云初律所 | 发布时间: 2021-03-22 | 1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系一起刑事案件,法院结合听取辩护意见、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以及结合相关证据,并经庭审后综合作出裁判。

1.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到贵阳市云岩区摊贩处私刻了“修文县龙场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和“修文县国土资源局龙场镇国土资源所”的印章各一枚。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多次假冒修文县龙场镇村建所、国土所的部门审批意见和签名,制作虚假的“龙场镇村民建房安电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将伪造的两枚印章加盖在“证明”上,将“证明”提供给修文县龙场镇梅某、张某等298户村民办理用电申请,并向每户收取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2019年7月26日,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应内容的检材与样本非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到修文县公安局龙场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家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梅某、张某等人的证词;被告人邓生庆的供述与辩解;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贵阳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代理人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
    2.被告人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3.被告人家庭条件特殊,上有老下有小;
    4.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邓生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2.法院审理:

    修文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邓生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生庆伪造印章后,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298份虚假证明供他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邓生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五千元;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生庆家庭上有老下有小,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邓生庆的家庭情况及平时表现与被告人实施该犯罪行为没有刑罚上的因果关系,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从2016年2月至案发,一直实施伪造公文的犯罪行为,总共达298次,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3.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4.裁判结果:

    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生庆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案中,原告通过寻求专业律师潘竤蒽的帮助,及时解决了自己的难题,两位律师的介入,以及在本次诉讼中的不懈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