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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云初律所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
来源:云初律师潘竤蒽 | 作者:云初律所 | 发布时间: 2021-03-22 | 1078 次浏览 | 分享到:
1.案情简介:

    2016年03月18日,被告张某贵由于资金需求向原告苏某琴借款6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是被告用于种植莲花白、大葱和烤烟的开支,属于家庭生产、经营开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张某贵、罗某二被告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罗某辩称,对于被告张某贵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的事,被告罗某不知情;二被告于2017年08月2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原告就起诉主张该笔借款,被告罗某有理由认为是虚假债务。

2.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持有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但仅有借条尚不足以证明贷款人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60000.00元借款实际提供给被告张某贵,故应当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张某贵提供借款60000.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提出由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律师说法: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虽出具了写明借款60000.00元的欠条,但并没有拿出交付了该笔款项的证据。且原告主张这笔钱由被告张某贵借走后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依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某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苏某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告罗某通过寻求专业律师潘竤蒽的帮助,避免了在离婚后承担婚前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对诉讼结果非常满意。